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1执188号
申请人:烟台中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经济开发***路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5640613438。
法定代表人:江波,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健康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64886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中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611民初9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姜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