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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重庆山某公司,重庆远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5民初13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山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远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文昌路8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661924551。 法定代表人: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整管理人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整管理人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山某公司、重庆远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01.31元,减半收取5850.66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