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彭水某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某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43民初3796号 原告:彭水某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某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水某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彭水某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彭水某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水某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彭水某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2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彭水某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