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社家维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商社家维电器有限公司、重庆天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1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商社家维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337号第8层,组织机构码74530294-3。
法定代表人:邓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蹇丽祥,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綦江县古南镇孟家院263-1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1113-8。
法定代表人:吴昌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77489943-5。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岸区智辉家电安装维修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重庆商社家维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天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2)南法民初字第03916号民事判决,重庆商社家维电器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重庆商社家维电器有限公司与**、***、**达成和解协议:一、重庆商社家维电器有限公司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按(2012)南法民初字第03916号民事判决履行;二、由**于2014年1月10日内一次性赔偿**15000元,此款项直接划至**所提供的银行账户;三、如**未按上述第二条约定的期限付清款项,则**有权按照(2012)南法民初字第03916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商社家维电器有限公司,重庆商社家维电器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追偿;四、在**按上述第二条约定付清款项后,**不得再向**、重庆商社家维电器有限公司、***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请求,同时**也不得再向***进行追偿;五、由重庆商社家维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和解协议达成之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中348元部分由**自愿承担,二审诉讼费用由重庆商社家维电器有限公司承担。重庆商社家维电器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商社家维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商社家维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重庆商社家维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樊群
审判员***
审判员*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