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上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上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民初4519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晓娟,重庆朝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菊,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上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新路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3474357G。
法定代表人:陈永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新,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丁晴,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上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霍  振  峰
人民陪审员    邹 颖
人民陪审员    刘 志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丽
书记员马思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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