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上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壁山区元隆建材租赁站与重庆上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502执1630-1号
申请执行人壁山区元隆建材租赁站。
被执行人重庆上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协助执行人单位毕节拓海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502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壁山区元隆建材租赁站申请执行重庆上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协助执行单位毕节拓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期限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1800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毕节拓海置业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毕节中山支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00元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丁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