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25980号之一
原告:重庆中南**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米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神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46号3**3-3。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中南**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神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中南**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2.09元,减半收取计2236.05元,财产保全费1577.36元,均由原告重庆中南**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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