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2民初22482号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欧瑞商务大厦5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0177139M。
法定代表人:廖颖,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87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重庆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46573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汉族,1980年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男,汉族,1977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50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