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执12519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1号1幢兴业大厦(4至9层、16、17和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386748F。
代表人:才智斌,行长。
被执行人重庆筑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101号1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74529106。
法定代表人:龙光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罗昌斌,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王建容,女,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执行人王宏兵,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重庆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书院路337号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46573Y。
法定代表人:王宏兵,执行董事。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筑尚商贸有限公司、罗昌斌、王建容、***、王宏兵、**、重庆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9)渝0105民初54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偿还利息275627.2元。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只查封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光电路X号X幢X-X号房屋,但该房屋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执行措施系轮候查封且本案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该财产不能处置。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275627.2元。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5执125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吉志
审判员黄泰萌
审判员鲍伟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江渝
书记员刘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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