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申请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51执异3号
申请人: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聚贤街25号2幢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6J4B3PQ。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一,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敏,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清枫咱12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7481580L。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书院路337号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46573Y。
法定代表人:王宏兵,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宏兵,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唐涌钧,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唐屹坪,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执行人:陈娅,女,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本院在执行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担保公司)与重庆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宏兵、**、唐涌钧、唐屹坪、陈娅追偿权纠纷一案{(2018)渝0151执2444号}中,申请人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申请书、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渝仲字第287号裁决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确认书、《重庆商报》发布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等证据。
本院查明,一、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仲裁案件申请人)与重庆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宏兵、**、唐涌钧、唐屹坪、陈娅(仲裁案件被申请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7月26日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渝仲字第287号裁决书,其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重庆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代偿金13020000元;(二)被申请人重庆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债务之日止,以8680000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0%计算;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债务之日止,以4340000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0%计算);(三)被申请人重庆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600000元;(四)被申请人重庆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保全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五)被申请人王宏兵、**、唐涌钧、唐屹坪、陈娅对被申请人重庆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前述应承担的第一项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申请人在12000000元额度内对被申请人唐涌钧所有的位于铜梁县巴川镇淮远古韵北街13号的房屋(209房地证2013字第21381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73837元,由被申请人重庆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宏兵、**、唐涌钧、唐屹坪、陈娅共同承担。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重庆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宏兵、**、唐涌钧、唐屹坪、陈娅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应承担的仲裁费连同上述裁决的第(一)、(二)、(三)、(四)项款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该裁决书生效后,重庆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宏兵、**、唐涌钧、唐屹坪、陈娅未履行支付义务,三峡担保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案{(2018)渝0151执2444号}。
二、本案在执行中,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三峡担保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将本案债权由三峡担保公司转让给申请人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8月28日三峡担保公司与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就本案债权转让在《重庆商报》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9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三峡担保公司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书,并将涉案债权的转让情况通知了债务人重庆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宏兵、**、唐涌钧、唐屹坪、陈娅。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三峡担保公司就生效法律文书{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渝仲字第287号裁决书}确定的债权达成了转让协议,三峡担保公司书面确认本案债权由三峡担保公司转让给了申请人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并将涉案债权的转让情况通知了债务人,申请人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取得了本案债权,其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即(2018)渝0151执2444号}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小东
审判员  周 涛
审判员  何明福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