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0民初5874号
原告:**,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书院路337号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46573Y。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重庆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 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