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执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7481580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重庆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书院路337号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46573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筑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101号1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745291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圣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大道26号1栋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2045700X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筑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圣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于作出的(2016)渝仲字第978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0万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评估了被执行人重庆圣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号房屋(房地证号:107房地证2015字第××号),并于2018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7日在淘宝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2018年8月7日,买受人高飞(居民身份号码:)以149056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标的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重庆市北碚区*家岗镇嘉运二路78号、80号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高飞(居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高飞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高飞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