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执5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7481580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重庆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书院路337号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46573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筑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101号1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745291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圣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大道26号1栋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2045700X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圣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于作出的(2016)渝仲字第978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0万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重庆圣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号房屋(房地证号:107房地证2015字第××号),成交价格为1490560元。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315.31元。本院在扣除执行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后,将剩余案款1180080.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以及银行存款等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亦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1180080.7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