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7财保16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罗浩,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中城亚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周观文,职务不详。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重庆中城亚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43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罗贵均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XXX房屋(权证号XXXX-XXXXXX,建筑面积152.35平方米)为其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渝0117执保41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重庆中城亚源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合川支行3115040104000XXXX帐户存款43万元中、3115040104000XXXX帐户存款100万元,同时查封了上述担保房屋。现因双方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长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曾 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