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财保17号

申请保全人: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华超,董事长。

被保全人:重庆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罗浩,职务不详。

申请保全人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被保全人重庆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民工工资,严重影响其债权实现,认为情况紧急为由,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名下价值871062.34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保全人提供足额担保。

本院认为,保全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保全人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保全申请费4875.31元,由申请保全人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程长禄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 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