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保19号
申请保全人: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华超,董事长。
被保全人:重庆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罗浩,职务不详。
申请保全人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名下价值871062.34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执行中,本院依法作出了(2021)渝0117执保50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1月28日冻结被保全人重庆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871062.34元,因冻结期限即将到期,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申请继续冻结该账户。本院依法作出(2021)渝0117民初16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保全人重庆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871062.3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王瑶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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