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4935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达荣,重庆市合川区太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涞滩镇涞发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44164U。
法定代表人:罗浩,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2022)渝0117民初4911号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又于2022年7月1日受理原告**与被告重庆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2)渝0117民初4935号劳动争议一案,因本案立案在后,两案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故本院依法将本案并入前案审理,并终结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已缴纳)负担。
审判员  梁洪川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晴书记员王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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