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7民初8283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修云,重庆市合川区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涞滩镇涞发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44164U。
法定代表人:罗浩。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雪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