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翔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翔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西区行政审批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0104行初112号

原告河北翔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龙泉路东头符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00744238L。

法定代表人敦玉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娜,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市桥西区行政审批局,住所地***市新石中路377号物联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104MB0N2787XC。

法定代表人王红,局长。

委托代理人靳茹,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铁民,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翔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市桥西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一案,原告河北翔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翔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翔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齐立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员 少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