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0104行初112号
原告河北翔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龙泉路东头符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00744238L。
法定代表人敦玉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娜,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市桥西区行政审批局,住所地***市新石中路377号物联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104MB0N2787XC。
法定代表人王红,局长。
委托代理人靳茹,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铁民,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翔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市桥西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一案,原告河北翔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翔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翔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齐立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员 少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