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盛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正昂电气有限公司与重庆盛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财保86号
申请人重庆正昂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77号重庆留学生创业园A栋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8905931A。
法定代表人郑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春宇,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佘俊,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盛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圣泉正街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120XQ。
法定代表人欧高东,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正昂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盛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正昂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20年4月30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保全。申请人重庆正昂电气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已提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86.96098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