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财保219号
申请人:九龙坡区佳明宇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西山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60BX0F0T。
经营者:王宇。
被申请人:重庆盛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圣泉正街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120XQ。
法定代表人:欧高东,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九龙坡区佳明宇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申请人重庆盛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九龙坡区佳明宇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盛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7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2)渝0116民初33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九龙坡区佳明宇建筑设备租赁站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2)渝0116执保378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九龙坡区佳明宇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九龙坡区佳明宇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九龙坡区佳明宇建筑设备租赁站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化雨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钟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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