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2407号之一
原告:山东财众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黄山街道办事处鹤伴一路新邹时代广场1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FE8DW9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淄博齐兴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25号先进陶瓷产业创新园A座510-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BMBMXB7F。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金科德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C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E1YY1Q。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盛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西江大道369号***鼎大厦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120XQ。
法定代表人:欧高东。
被告:重庆圣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石桥村12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661716972。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财众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齐兴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金科德元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盛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圣志建材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前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