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964号
申请人:山东财众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黄山街道办事处鹤伴一路新**时代广场1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FE8DW9B。
负责人:***。
被申请人:淄博齐兴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25号先进陶瓷产业创新园A座510-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BMBMXB7F。
负责人:***。
被申请人:重庆金科德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区C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E1YY1Q。
负责人:***。
被申请人:重庆盛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生泉街道西江大道369号***鼎大厦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120XQ。
负责人:欧高东。
被申请人:重庆圣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石桥村12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661716972。
负责人:***。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负责人:**。
申请人山东财众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22)鲁0391民初2407号判决书于2023年03月2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齐兴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金科德元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盛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圣志建材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50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齐兴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金科德元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盛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圣志建材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5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