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2640号
原告:重庆盛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西江大道369号***鼎大厦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120XQ。
法定代表人:欧高东,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南北大道北段4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474908027。
法定代表人:周隆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盛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2年10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盛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185元,减半收取计10,093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滟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