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盛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久丰不锈钢有限公司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2657号 原告:淄博久丰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路224号C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N6FCG4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溯源律师事务所。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重庆盛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西江大道369号***鼎大厦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120X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重庆金科德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C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E1YY1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淄博久丰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盛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金科德元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淄博久丰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久丰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淄博久丰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淄博久丰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