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盛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盛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32279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刚,重庆西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盛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海棠村应合丘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5896575Y。
法定代表人:甘国志。
原告***诉被告重庆盛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受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严   江   露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旭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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