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盛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盛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财保70号
申请人:重庆盛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甘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申请人重庆盛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1)渝0108执保2071号执行裁定书,并查封、冻结、扣押了被申请人重庆***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2022年1月21日,申请人重庆盛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盛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者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所采取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明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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