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752号
原告:重庆盛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海棠村应合丘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5896575Y。
法定代表人:甘国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鹏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天澜大道11号附3号物理层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347981XN。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盛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鹏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盛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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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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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盛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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