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28906号
原告:重庆盛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海棠村应合丘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5896575Y。
法定代表人:甘国志,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一段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8006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融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汇北路247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272649。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盛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融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盛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盛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盛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盛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廖 凯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 余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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