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5民申3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3974312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重庆盛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海棠村应合丘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5896575Y。
法定代表人:甘国志,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重庆丰容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平湖路6号4幢1**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UT2XL9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工三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盛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建材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丰容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渝0115民初6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重庆建工三建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现找到丰容公司原项目负责人**其,**其出具说明,证明涉案的3万元系配合费不需要退还,原审判决我公司退还给盛大建材公司安全质保金3万元错误,请求法院再审,判决驳回盛大建材公司诉讼请求。
盛大建材公司提供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建工三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请求驳回建工三建公司的申请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8月29日,丰容公司(甲方)与盛大建材公司(乙方)签订了《合谊榕府项目外墙保温涂料工程(二标段)施工合同》,约定丰容公司将案涉工程的外墙保温涂料工程分包给盛大建材公司进行施工,合同暂定施工总价(含税)5131084.89元。该合同一、4约定: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形式进行承包,固定单价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用水电费…不可预见费、质量保证金等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一切费用。除固定单价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同时,丰容公司(甲方、发包人)与盛大建材公司(丙方、专业分包)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并将重庆建工三建公司列为乙方。三方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书》中,一、总承包方的管理配合中约定…本条所述乙方应履行的管理配合义务所产生的管理服务费,已包含在总包合同中,乙方不得再就管理配合事宜向甲方和丙方收取任何费用;二、关于本分包工程安全责任的约定…(三)、丙方的权利义务。丙方需向乙方缴纳水电费和安全保证金,丙方工程完工并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后乙方予以退还。盛大建材公司、丰容公司在该协议书上**确认,重庆建工三建公司未在协议上**。在合同实际履行中,2019年6月21日,盛大建材公司向名为***的案外人转账30000元,并附言“安全保证金”。2019年7月11日,重庆建工三建公司合谊·榕府商住楼项目建安工程(二标段)项目部向盛大建材公司开具《收据》一张,收款事由为“安全管理保证金”。
重庆建工三建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合谊·榕府商住楼项目建安工程(二标段)总包与各分包单位配合费用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表,拟证明3万元系配合费,不用退还。盛大建材公司、丰容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不能证明配合费用即为安全保证金。现重庆建工三建公司提交的**其情况说明,其内容与承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约定的内容不符,证明力较弱,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重庆建工三建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游 英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