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6521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盈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环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711789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时代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松石北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450534368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盈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时代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 033元,减半收取计60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许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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