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时代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时代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1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时代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松石北路106号(现办公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土星C座16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上诉人重庆时代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2)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1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的被上诉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沙坪坝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原告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虹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