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士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明视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某某与重庆佳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5民申3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明视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58811654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重庆佳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中路******5-1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80674。
法定代表人:王士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明视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佳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8民初10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海明视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明视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明视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越
审判员*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