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03民初705号
原告:贺州市集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城西路35号供电小区子项目(正润·西城雅居)小区1号楼单元204房。
法定代表人:周华西。
被告:重庆世金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加州花园7号A5-13-5、A5-13-6。
法定代表人:黄定清。
原告贺州市集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世金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贺州市集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州市集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43元,减半收取7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集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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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吴 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润芳
书 记 员 蒋丽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