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世金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世金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华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财保449号
申请保全人:重庆世金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加州花园7号A5-13-5、A5-1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704687。
法定代表人:黄定清,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守忠,重庆正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亚,重庆正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保全人:重庆华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綦登路1号城市交通综合体A馆3层A3-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91246283G。
法定代表人:陈健,经理。
窗体底端申请保全人重庆世金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重庆华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重庆世金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保全人价值69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担保书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重庆世金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保全人重庆世金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小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镜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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