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4697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燕虹,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闻宇,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重庆世金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加州花园7号A5-13-5、A5-13-6。
法定代表人:黄定清,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兆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洪珍,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顺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中和中柏路23号附2号3层。
法定代表人:刘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西雅,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世金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成都顺宇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2021年4月16日,原告**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世金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成都顺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世金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成都顺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世金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成都顺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林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岳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