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31619号
原告:重庆卓信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青龙路36号2幢7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D4HC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世金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加州花园7号A5-13-5、A5-1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70468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重庆卓信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世金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卓信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卓信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卓信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重庆卓信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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