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巴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忠法民初字第01354号
原告重庆市巴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忠县忠州镇州屏环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806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忠县。
委托代理人***,男,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巴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巴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巴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6元,减半收取26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巴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易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