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3民终6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武阳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重庆市武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同乐乡与时路28号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6594015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拔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塘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83947577G。
法定代表人:张维信,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地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办公楼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9659593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上列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英,重庆云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君,重庆云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稻香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828498719。
法定代表人:刘亚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重庆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宏宇,重庆柯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武阳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阳建筑公司)、重庆市拔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拔山建筑公司)、重庆市地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心实业公司)、***、***因与被上诉重庆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汇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2民初8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五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英、王钰君,被上诉人商汇小额贷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梅宏宇参加了庭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五上诉人二审中举示的一审法院受理的(2018)渝0102民初8608号案的《庭审笔录》、《***及公司借款、还款情况》及其附件、《民初(8608)号借款还款情况》及其附件,商汇小额贷款公司举示的《上诉人还款所涉借款合同》等新证据证明,武阳建筑公司、举力租赁公司、地心实业公司、***、***与商汇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在较长期间内存在大量的借款和还款,需对该期间所有的借款和还款进行总体清理,方能认定本案借款尚欠多少。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2民初86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05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镝鸣
审 判 员 陈江平
审 判 员 项江陵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 敏
书 记 员 敖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