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拔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拔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渝0243民初3680号
原告重庆市拔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拔山公司)诉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汉葭街道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拔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超,被告汉葭街道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汉葭街道办辩称涉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原因为涉案工程系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而未进行招标,但未向本院举示证据证明,而本案所涉的建设工程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且原告拔山公司具有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因此,本院认定涉案的《2016年汉葭街道办事处背街小巷工程改造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汉葭街道办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涉案工程的审定金额为1677793.66元,被告汉葭街道办已经支付工程款600000元,尚欠原告拔山公司1077793.66元未支付。虽然《2016年汉葭街道办事处背街小巷工程改造合同》约定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款,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8月10日完成了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但合同也约定最终结算以审计单位的审核结果为准,而双方共同委托的审计机构在2019年4月17日才出具了审核书,此时应付工程款的金额才得以明确,因此本院将2019年4月17日作为工程款的应付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故被告汉葭街道办应支付原告拔山公司以1077793.6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4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 综上所述,原告拔山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拔山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2016年12月14日,原告拔山公司(乙方)与被告汉葭街道办(甲方)签订了《2016年汉葭街道办事处背街小巷工程改造合同》,约定甲方将两路口农商行至水务局、原自来水公司至党校段背街小巷改造工程项目发包给乙方,合同暂定金额约为壹佰柒拾柒万元,最终结算以审计单位的审核结果为准;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款。后原告拔山公司按约定完成了施工项目。被告汉葭街道办辩称涉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原因为涉案工程系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而未进行招标,但未向本院举示证据证明。 2017年4月1日,原告拔山公司向被告汉葭街道办提交竣工验收申请。2017年8月10日,原、被告双方就涉案工程完成了竣工验收。后双方共同委托重庆嘉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竣工结算审核。2019年4月17日,重庆嘉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2016年汉葭街道办事处背街小巷改造工程(两路口农商行至水务局、原自来水公司至党校)竣工结算审核书》,审定金额为1677793.66元。被告汉葭街道办已经支付工程款600000元。
一、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拔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1077793.66元及以1077793.6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4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拔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0.14元(原告重庆市拔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7250.07元),减半收取7250.07元,由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本院出具的上诉费缴纳通知书或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或者提出缓交申请未被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满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不自觉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白 云
书记员 陈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