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拔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涪陵区百胜镇双河场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53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光权,重庆市涪陵区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拔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塘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83947577G。
法定代表人:张维信,该公司经理。
被告:庞久权,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华德明,男,195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涪陵区百胜镇双河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双河场。
负责人:魏安洪,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拔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庞久权、华德明、涪陵区百胜镇双河场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拔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庞久权、华德明、涪陵区百胜镇双河场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拔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庞久权、华德明、涪陵区百胜镇双河场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潇潇
人民陪审员  张德建
人民陪审员  陈 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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