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百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百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8执53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百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翠屏二支巷1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8685189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8民初45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重庆百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010486.54元、利息(以3010486.54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诉讼费15440元、保全费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市百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点对点”、“总对总”等网络查控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6725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渝AXXXXX号的奥迪牌汽车(未实际控制)。通过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等方式进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尚有工程款3010486.54元、利息、诉讼费15440元、保全费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能执行(已执行的767250元在结算时予以扣除)。本案尚有执行费32504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冉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