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百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华新凤凰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百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执恢8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华新凤凰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590020232。
法定代表人:柯友良,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百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回兴街道翠屏二支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86851896。
法定代表人:王正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华新凤凰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8民初31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百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617952.3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886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作出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经使用“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点对点”查询系统以及询问、现场调查、临柜调查等传统查控措施,查明:1、系统内无房产登记信息;2、系统内无车辆登记信息;3、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49414.92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其余大多数银行账户被前案冻结,少量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不宜扣划,且余额长期未有变化;4、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5、无其他财产或执行线索。综上,本案符合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形,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执行兑现,经约谈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及线索,其对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表示异议。本案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尚有货款1617952.3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1886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执行费18765元未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旷昌政
审判员  王元烽
审判员  晏 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国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