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05行审24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39号宏邦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5MB15034352。
法定代表人向守元,局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百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翠屏二支路1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86851896。
法定代表人,王正萍。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百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审查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 判 长 江朝丽
审 判 员 杨柳幸
人民陪审员 周 耀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蒋席丹
书 记 员 杨俊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