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执4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庆源任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四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3051792167。
法定代表人:李庆月,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市百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翠屏二交巷1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86851896。
法定代表人:王正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庆源任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百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8民初7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87382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5255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827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市百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市百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百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渝A751KG、渝A96V36、渝ABH522车辆,本案已查封,但系轮候查封且未能实际扣押车辆,故暂不能处置,此外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于2020年3月1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市百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于2020年3月31日再次通过短信形式将案件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货款587382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5255元,到位标的0元,被执行人重庆市百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重庆庆源任砼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587382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5255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百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庆源任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230执4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元烽
审判员 丁军华
审判员 晏 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官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