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民初8037号
原告:重庆华新凤凰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590020232。
法定代表人:柯友良,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第三人:重庆市百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翠屏二支巷1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86851896。
法定代表人:王正萍,总经理。
原告重庆华新凤凰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重庆市百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华新凤凰湖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华新凤凰湖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雷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