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7民初9237号
原告:重庆市保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川区双凤镇保合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11397N。
法定代表人:龙开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金威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学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华美强。
被告:***,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重庆市保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重庆金威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保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保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金威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保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保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罗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