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民初651号
原告:重庆市保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川区。
法定代表:龙开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重庆市保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于2018年10月25日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年12月19日受理后,向原告重庆市保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但原告重庆市保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市保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院按其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保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宋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