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7民初7643号
原告重庆市保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保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保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保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保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保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李 红
书记员 段孟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