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民初2514号
原告:重庆市北碚区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镇夏坝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6025P。
法定代表人:张明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润,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宜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工业园F1-01/01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78806485Y。
法定代表人:**绪。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北碚区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宜柏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北碚区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北碚区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北碚区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2元,减半收取3326元,由原告重庆市北碚区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海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侯倩玲
书 记 员 王滟杉